肥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肥东县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3日
肥东县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方式和程序,控制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提高政务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人力资源服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上年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AA及以上信用等级的人力资源公司。
本办法所称被派遣人员,是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或者根据省、市政策规定,通过第三方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形式约定岗位经费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有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以及经县委、县政府会议同意招录的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用工单位将基础性、专业性或辅助性岗位职责任务,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第三方被派遣人员来完成,并由用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具体岗位职责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财综〔2015〕691号)及合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申报
第四条 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岗位数量按照从严从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实有人员的10%,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5月和10月向县人社局申报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填写《肥东县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申报表》,并提供“三定”方案、实有人员花名册以及确需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人社局会同县编办、县公务员办、县财政局,根据用工单位“三定”方案、实有人数、近年新增以及上级部门下划下沉的工作任务等因素,核定用工单位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岗位名称、职责、条件、数量和待遇,提交县编委会研定后组织实施。
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遵循实事求是、按需购买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并优先安排有利于改善民生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岗位。
第七条 对工作任务明显不饱和,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相近,可由一个被派遣人员完成的多个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由县人社局提出整合意见,经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合并购买。
第三章 协议签订
第八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与第三方签订全县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明确岗位数量、岗位职责、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含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等)、服务费标准、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和费用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用工单位根据总协议与第三方签订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明确双方在具体实施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协议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第三方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总协议及购买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一条 第三方根据总协议及购买协议约定确定招聘方案,报县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可以根据岗位数量和类别,一次或分批招聘。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要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因人设岗。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第十三条 招聘程序要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方在组织招聘时,主动接受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的监督。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根据岗位实际工作量,按照市场化标准,合理确定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原则上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用工单位或第三方不得擅自调整。薪酬待遇标准按岗位类别确定。
第十六条 被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由工资和绩效两部分组成。工资是指由第三方每月向被派遣人员发放的定额劳动报酬,绩效是指第三方在工资之外,根据被派遣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被派遣人员发放的非定额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被派遣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按照肥东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被派遣到乡镇人员的基本工资在肥东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按一般乡镇和偏远乡镇分别享受200元/月和300元/月的乡镇补贴。
岗位工资按照岗位类别在肥东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60%范围内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为110%-90%、二类岗位为100%-80%、三类岗位为90%-70%、四类岗位为80%-60%。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于每季度末按百分制为被派遣人员打分,第三方依据打分结果确定被派遣人员绩效标准。绩效标准为被派遣人员上季度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乘以季度考核分数除以100。季度考核低于60分的不发放绩效。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津补贴。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根据招聘条件,结合市场行业水平,分类确定被派遣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得突破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确定的标准。用工单位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薪酬待遇在行业中有更高要求,需要提高标准的,须在申报表中作详细说明并提供依据。
用工单位在确定、调整被派遣人员工资和绩效标准时,应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绩效,由第三方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标准实行打卡发放,并按季度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用工单位通报被派遣人员工资待遇结算情况。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用工单位应当对第三方工资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三方应当依法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第三方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被派遣人员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病假、带薪年休假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第三方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待遇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并由第三方建立管理台账和个人档案,推进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性质,制定本单位被派遣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用工单位每年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等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交第三方存档,建立被派遣人员考核档案。
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各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总数的15%以内。
第二十五条 总协议到期后,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或委托审计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对第三方服务效果进行审计评价。
购买协议到期后,由用工单位或委托审计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对第三方服务效果进行审计评价,并将审计评价结果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再次签订协议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被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第三方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后再派遣到用工单位。
被派遣人员经教育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方不得再派遣至原用工单位或我县其他单位。
因被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退回第三方,出现岗位空缺的,由用工单位在下一个申报期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在协议期满后,被审计评价为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肥东县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政府采购。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重新确定第三方。
第三方在履行协议时出现拖欠工资、不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用工单位应当要求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用工单位终止协议并登记备案,第三方在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参加肥东县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政府采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