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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9    来源:肥东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县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5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优进优出、完善服务”的基本思路,构建跨境电商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六大体系,搭建跨境电商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培育外贸转型升级新动力,形成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领域。

  二、支持政策

  (一)发展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对为我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当年在我县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进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标准为每1美元进出口额贴息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对我县企业在境外开展进口商品展示、直销业务的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实际展示或交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存续期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运营企业10万元的资金补贴。

  (四)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已建成的为我县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数据交换、信用认证等服务,实现对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物流仓储等环节信息化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软件、设备和购买服务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每入住1家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平台运营企业3万元补助。

  (五)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建设保税仓。对县内运营企业申报建设的保税仓,设立海关服务窗口并正常运营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并按照当年度为跨境电商企业支付抽检检测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本地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当年在海外设立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公共海外仓,实际建设费用达100万元以上,且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建设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利用物流配送体系集货。对利用我县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快递费用(含邮政小包)达5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快递费用(含邮政小包)的3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八)政策支持范围。享受上述政策扶持的企业(机构)必须在我县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机构)类型包括:

  1.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运营及开展跨境电商活动的传统外贸企业等。

  2.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包括提供关、检、汇、税代理服务及仓储、物流、金融等综合服务的配套企业以及为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代理收发货的综合服务企业等。

  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包括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产业园区(含孵化器)、公共监管中心等运营主体。

  4.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必须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注册。

  三、保障措施

  成立肥东县跨境电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跨境电商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严格按规定及时兑付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四、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7年8月9日

上一条: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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